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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托輥技術條件(下)
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托輥技術條件(下)
4. 檢驗規則
4.1 產品須經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廠。檢驗包括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出廠檢驗項目為外形尺寸、徑向跳動、旋轉阻力、軸向載荷。型式檢驗項目為外形尺寸、徑向跳動、旋轉阻力、跌落試驗、軸向載荷、密封性能(煤塵、浸水、淋水密封)及使用壽命試驗。
托輥性能的各種檢驗詳見托輥性能試驗細則。
4.2抽檢數量及結果判定按ZBD93009-90中5.2.1條款規定執行
5.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5.11托輥必須清晰的在其端面上刻印有公司標記,在管體外表上噴印上公司名稱及電話,
5.2托輥用捆扎包裝,包裝必須要牢固可靠,并應隨帶包裝清單,
53包裝清單應標明下列項目:托輥名稱和規格、數量、各件毛重和凈重、總計毛重和凈重、公司名稱和出廠年、月等。
5.4托輥應在室內存放。
6 保證期
在需方遵守托輥的保管、使用、安裝、運輸規則的條件下,從發貨之日起在一年內,托輥因制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,供方應負責免費為需方更換托輥,需方如對托輥質量有異議時,有權提出復驗,復驗工作可由需方監督下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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